当前位置: 首页 > 核电设备国产化 > 质保体系

中国核电的核安全监管策略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5日

在国家积极发展核电的政策指引下,我国核电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已有的核电厂运行和建设取得良好业绩,核安全水平在不断提高。本文介绍了我国运行核电厂和在建核电厂的安全状况,简要回顾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和核安全法规体系的历史沿革,以及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和核安全监督任务,重点阐述了核电安全的监管策略。
   
今天,正值第九届中国国际核工业展览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之际,在这里举办中国核电国产化论坛,我谨代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对大会和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地祝贺。这次论坛是在我国核电建设进入十分关键的时期召开的,是一次重要的会议,它必将给我国核电国产化建设和发展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我代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把中国核电的核安全监管状况和策略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核电安全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共有15台机组运行和在建,2005年有9台机组商业运行,所有机组都取得了良好的运行业绩,总计发电量为530.82亿千瓦时、上网电量为503.29亿千瓦时,同比分别增长5.18%5.29%。其中秦山核电厂全年发电量达到23.49亿千瓦时,机组能力因子87.02%;秦山第二核电厂两台机组全年共发电101.33亿千瓦时,全年平均机组能力因子达到86.70%;秦山第三核电厂两台机组发电量达到101.24亿千瓦时,全年平均机组能力因子达到80.98%
   
平均远低于国家限值;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得到了有效控制和监测,核电厂的年排放量远低于国家限值;无超标排放事件发生,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
   
正在建造的核电厂有6台机组,其建造质量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在建项目取得重要进展,田湾核电厂一期工程两台百万千瓦机组是中俄两国核能领域最大的高科技合作项目,也是中俄合作迄今为止最大的经济合作单项工程,经田湾核电建设者的不懈努力,解决了1号机组蒸汽发生器传热管缺陷等重要设备不符合项问题,分别在200510月和12月成功完成了首次装 料和临界,为1号机组早日并网奠定了基础。2号机组水压试验等各项调试工作进展顺利。2005年国家已经批准的各核电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岭澳二期工程建设两台百万千瓦机组,项目于20051215正式开工。秦山二期扩建工程建设两台65万千瓦机组,项目前期准备进展顺利,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查,我局已于2006124向其发放了建造许可证.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到2020年,核电装机总量要从现有的870万千瓦增加到4000万千瓦,达到全国总电力装机总量的4%左右,即从现在起今后15年内,  
   
并通过不断调整,使得核安全、辐射环境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机地结合成一个整体,理顺了关系,提高了效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加挂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为加强我国核和辐射环境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几年核安全监管事业的蓬勃发展更证明了这一点。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民用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之一是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同时对核设施、核材料和核活动实施监督。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还对全国核设施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核安全法规规定,核安全许可证持有者(或申请者)对核电厂、核材料和核活动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通过许可证的审批、监督、执法、奖励和处罚,对许可证持有者核安全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许可证持有者承担安全责任和依法进行核安全有关活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北京设立四个地方监督站,负责上述地区的日常核安全监督。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设立了核安全中心,作为其技术支持和保障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还建立了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在制定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技术开发,核安全审评监督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机构见图1
   
随着核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核安全监管工作给予了积极地支持,国家级监管队伍不断壮大。2005年先后经国家批准在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加挂辐射安全管理司牌子,增加一名司级领导职数和4名行政编制;批准新建总局西北、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事业编制14名;批准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增加事业编制70名;原有总局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安全监督站更名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增加事业编制52名。至此,国家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新增编制140人,总人数
4.3  
进一步发展的轻水堆概念
   
达到约300人(不含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使得核安全监管人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具体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的业务工作,具有一支以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和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中心为其技术支持后援的核和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审评和监管队伍,经过近二十年的锻炼和实践,他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数据,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  
   
美国、法国、日本、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的核安全监管部门有着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经形成了一支专业技术功底扎实、知识面宽、和有一定事业心的核安全审评和监管队伍。核安全管理司组织机构见图2
4.4.2  
超临界水堆
三、核安全法规体系
   1986
年和1987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条例系统地规定了民用核设施和核材料监督管理的目的和范围,确立了核安全许可证制度,明确了核材料管制的办法,规定了监管机构和核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及营运单位的法律责任。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了核事故应急的方针、对策和措施。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核电厂选址、设计、运行和质量保证等四个安全规定;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发布了辐射防护方面的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410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强化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上述条例和规定是对核电厂安全的基本要求。另外,根据实施情况对已发布的法规和导则进行了增补和修订。
  
此外,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卫生部等部门陆续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安全导则,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现在已经形成的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由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核安全导则、标准及规范组成。核安全法规体系层次见图3
1
、国家法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现有的适用于核安全领域的国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近期,国家还将制定《原子能法》等专项法律加强核安全领域等的法律建设。